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537号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恒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2单元14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年11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恒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