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116号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148号。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7元,减半收取计42.73元,由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