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2民初384号
原告:先丰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长治路399号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先丰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丰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9.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19.89元,由原告先丰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