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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世公司(ANSYS.INC)与上海思源某某自动化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知民初694号 原告:安世公司(ANSY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农斯堡安世大道2600号,15317。 法定代表人:珍妮特·李(JanetLee),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源**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3399号1幢4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稊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3399号1幢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世公司(ANSYS.INC)与被告上海思源**自动化有限公司、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稊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安世公司(ANSYS.INC)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安世公司(ANSYS.INC)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世公司(ANSYS.INC)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