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2民初13737号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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