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7540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约顿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兴诉被告上海约顿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