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约顿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约顿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4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约顿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约顿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3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拓展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拓展公司存在违约无依据,拓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供给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卷烟厂(以下简称汉中卷烟厂)使用,并未隐瞒客户信息,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约顿公司未供货构成违约。2、拓展公司要求约顿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于法有据,该预期利益是确定且可以实现的,损失数额未超过约顿公司可预见的范围。3、二审法院在拓展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高度确定的情况下,酌定拓展公司的损失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7,075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4、约顿公司不应从违约行为中获益。由于中标设备的品牌是不能更改的,因此中标方只能向约顿公司购买,原本由拓展公司获得的利润被约顿公司获得,利润金额高于赔偿额的近两倍。综上,拓展公司认为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再审。
约顿公司提交意见称,拓展公司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1、拓展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和过错。拓展公司隐瞒了未中标的事实,并且违反与约顿公司之间合同的约定,将应由拓展公司负责的售后义务转嫁给陕西北力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力方公司),明显违约。2、拓展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依据。3、拓展公司回避安装、调试、维修、保养责任所对应的对价,简单的将两份合同的差价作为其可得利益损失是错误的。拓展公司转手倒卖就可以获得将近一倍的差价利润不符合市场客观行情,也是约顿公司难以预见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拓展公司与约顿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与拓展公司参加汉中卷烟厂工程招标存在关联。拓展公司未向约顿公司披露其未中标,且涉案设备系转售给实际中标方北力方公司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约顿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约顿公司应当赔偿拓展公司相应的损失。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违约程度、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可预见原则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等因素,对一审法院酌定判决约顿公司赔偿拓展公司87,075元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拓展公司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拓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管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