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贝迪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贝迪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保字第37775号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xxx。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同上。
被申请人北京贝迪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贝迪克阿根廷烤肉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xxx。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贝迪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贝迪克阿根廷烤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贝迪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贝迪克阿根廷烤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一千七百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