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捷嘉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金捷嘉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2民初155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捷嘉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西杉创意园五区18号楼1至2层1单元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998638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东津大道与状元路交叉口三环御景湾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9078899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北京金捷嘉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向北京金捷嘉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北京金捷嘉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金捷嘉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金捷嘉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与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捷嘉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金捷嘉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242元,减半收取为3621元,由北京金捷嘉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