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668号
原告:广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125号。
法定代表人:莫俊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中路明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云晖,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负责人:汪海旺,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广州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