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粤01执恢142号
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州铝加工厂、广州铝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广州铝加工厂、广州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广州铝加工厂、广州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恢复本案执行程序【原执行案号:(2004)穗中法执字第239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广州铝加工厂、广州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727.68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广州铝加工厂名下位于广州市芳村区芳村大道路沙涌新村二巷2号701房并于2019年9月23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因拍卖过程中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对上述房产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995874元的价值以物抵债;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广灏商标(注册号:1573873);公示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铝业有限公司在广州铝业供销有限公司持有的52.63%股权;公示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铝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幸福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23.76%股权。被执行人广州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17400元。
2019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到本院表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