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执638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莫俊豪,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志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
被执行人太原市中天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峰。
申请执行人广州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天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22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文书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3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码:晋A0××**),因上述车辆使用情况未明,暂未能处理。本院向有关证券、银行、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法院的执行工作,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103执63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 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