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执异278号
申请人: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大道206-270号广州南方沙溪五金酒店用品城市场南区3栋3楼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剑,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首、二层。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广州铝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五眼桥郭村街3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1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淘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广州铝加工厂(以下简称广州铝加工厂)、广州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赐公司)以受让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55号、(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2、《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编号:2015农银粤营委批转分90号);3、2015年10月22日南方日报A18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4、《债权转让协议》(编号:GDFAMC01-2017018);5、2017年6月15日南方日报A16版《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6、《单户债权转让协议》;7、《债权转让确认书》;8、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书》【(2017)粤广广州第124589号、(2017)粤广广州第124590号】;9、《债权转让确认书》;10、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文件,关于下发《营业部城区支行调整方案》的通知(粤农银营发[2000]212号)。
本院查明,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山支行)诉广州铝加工厂、铝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广州铝加工厂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农行东山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413万元及利息19000714.30元(2003年3月21日起至该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二、农行东山支行对广州铝加工厂抵押的冷轧车间及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铝业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抵押物清偿范围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铝业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广州铝加工厂追偿;四、驳回农行东山支行其它诉讼请求。后广州铝加工厂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维持本院(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撤销本院(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本院(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铝业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广州铝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农行东山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04年9月3日立案执行。2017年7月,康赐公司以本案债权已经转让给其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本院以(2017)粤01执恢审170号审查处理。
2015年9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广东营业部)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编号:2015农银粤营委批转分90号),约定:农行广东营业部将其对广州铝加工厂共计1笔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该协议附件《债权清单》序号1栏载明:户名为广州市广州铝加工厂;担保人(含保证人和抵押人)为广州市铝制品工业公司;本金余额为14130000.00元;利息为38461276.99元;本息合计52591276.99元。农行广东营业部与粤财公司在2015年10月22日南方日报A18版刊登了相应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农行淘金支行于2017年9月22日补充提交《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已将贷款合同编号为购汇字93005号下的债权转让予粤财公司。
2017年3月20日,粤财公司与广州市锐捷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GDFAMC01-2017018),约定:由粤财公司向锐捷公司转让《合同》所列明的资产包债权。该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资产编号NHYYB201501090栏载明:借款人名称为广州市广州铝加工厂;债权本金余额截至2016年4月20日为14130000.00元;利息余额截至2015年4月20日为38461276.99元;担保人名称为广州市铝制品工业公司。2017年6月15日,粤财公司与锐捷公司在南方日报A16版刊登了相应的《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催收联合公告》。粤财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已将贷款合同编号为购汇字93005号下的债权转让予锐捷公司。
2017年6月16日,锐捷公司与康赐公司签订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锐捷公司将对借款人广州市广州铝加工厂、担保人广州市广州铝加工厂、广州市铝制品工业公司、广州铝业有限公司共计1笔的债权转让给康赐公司。该协议附件《债权清单》序号1栏载明:借款人名称为广州市广州铝加工厂;抵押人名称为广州市广州铝加工厂;保证人名称为广州市铝制品工业公司、广州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编号为购汇字93005号;抵押合同编号为“1993-4-19签《企业借款财产抵押合同》,无合同号”;本金余额14130000.00元;利息余额38461276.99元。根据康赐公司提交的两份《公证书》【(2017)粤广广州第124589号、(2017)粤广广州第124590号】显示,锐捷公司与康赐公司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寄给广州铝加工厂及铝业公司。2017年6月16日锐捷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已将贷款合同编号为购汇字93005号下的债权转让予康赐公司。
另查明,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文件,关于下发《营业部城区支行调整方案》的通知(粤农银营发[2000]212号),2000年8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将淘金支行、环市支行与东山支行的网点重新组成新的淘金支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执行依据为(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原为农行东山支行。之后,购汇字9300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经过多次转让,最后由康赐公司受让该债权。涉案债权的多次转让,均有出让人的书面认可说明及公告等相关证据证实。因此,康赐公司要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2004)穗中法执字第239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