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江宁开执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百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家湖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0896741-2)。
法定代表人严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焱,男,1982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龚丽,女,1982年8月16日生。
被执行人南京富连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连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富贵巷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25910-9)。
申请执行人百家湖公司与被执行人富连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富连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百家湖公司违约金317616元,并负担诉讼费5625元。逾期,被执行人富连诚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百家湖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富连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百家湖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富连诚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富连诚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百家湖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富连诚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尹之荣
执行员 毕永贵
执行员 查 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