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富连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南京百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某某及被执行人某某、南京富连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执复字第51号
申请复议人南京百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大厦1幢2-4层。
法定代表人严洁,南京百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焱。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唐可勋,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京富连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沙洲街道小青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富连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复议人南京百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富连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下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下执异字第1号民事???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下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于静明
审 判 员  卢建国
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