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社会福利院与某某、泰州市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社会福利院与***、泰州市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9-28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海民初字第1316号
原告泰州社会福利院,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何勇,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鹏,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龙。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森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庆芳,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路街道振兴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锦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社会福利院与被告***、泰州市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社会福利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68元,依法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泰州社会福利院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赵亚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妮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