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8838号
原告: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后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谢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娟,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1号、甲1号、乙2号、2号、甲2号、3号、甲3号、4号、5号、甲5号、乙5号楼6层4号楼4-6A。
法定代表人:李碧山,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马 帅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