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5764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原告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57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2020)京0113民初15764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行、第6行中的“北京金长城门窗有公司”补正为“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杨 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