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

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8985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对上诉人金秀行与上诉人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2民终898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京02民终8985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二、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67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金秀于给付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搬迁补助费、房屋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房屋重置成新价、变压器补偿等共计122625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补正为“二、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67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金秀行给付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搬迁补助费、房屋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房屋重置成新价、设备迁移补偿费、变压器补偿等共计122625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审 判 长  袁 芳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 辰
书 记 员  祝 石
书 记 员  刘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