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931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龙潭西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3238029Y。
负责人:张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琴,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赛军,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拟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公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5106034B。
法定代表人:王孟林。
被申请人: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641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张洪星,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肖雪勤,女,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华拟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洪星、肖雪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华拟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洪星、肖雪勤价值16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华拟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张洪星、肖雪勤的银行存款16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无锡市华拟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洪星、肖雪勤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