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鑫丰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444号
原告: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641N。
法定代表人:高松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新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2415M。
法定代表人:陈祖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丰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368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红峰电
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晓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