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82执1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无锡市华拟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拟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5106034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峰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641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宜兴支行)与华拟公司、红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3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建行宜兴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将上述调解书确认的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及权利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公告通知到上述债务人,并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上述债权已转让给资产公司。资产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将上述调解书确认的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及权利转让给了***,公告通知到上述债务人,并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上述债权已转让给***。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反规避执行公开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又于2022年1月19日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调解书确认的对被执行人华拟公司、红峰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及权利转让给了**,并于同日通知到上述债务人。***向本院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上述债权已转让给**。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裁定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再需要法院继续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16174249.13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款项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282民初3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丁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