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执2131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1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熊林高,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丰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641N。
法定代表人:高松青。
被执行人:宜兴市宇霞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200697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吴晨霞,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蒋泽仁,男,1952年9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路菊仙,女,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宜兴市凯利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宇霞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吴晨霞、蒋泽仁、路菊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1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宜兴市凯利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1380万元、期内欠息326494.59元(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逾期罚息(计算至2019年10月18日为4769.05元,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3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计算至2019年10月18日为4322.28元,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6494.5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85%上浮30%计算);二、宜兴市凯利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律师费141000元;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宇霞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吴晨霞、蒋泽仁、路菊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7460元,减半收取计53730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为58730元,由宜兴市凯利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宇霞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吴晨霞、蒋泽仁、路菊仙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预交,宜兴市凯利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宇霞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吴晨霞、蒋泽仁、路菊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就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宇霞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吴晨霞、蒋泽仁、路菊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为由,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120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迎春
审 判 员 张 麒
审 判 员 冯德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荣荣
书 记 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