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鑫丰塑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3682号
原告: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641N。
法定代表人:高松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新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2415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孟云梅,女,196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峰公司)与被告江苏鑫丰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孟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红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红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07元,由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