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295号之一
原告:苏州**尤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高塘工业园马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尤自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程红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尤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尤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尤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尤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6元,财产保全费3256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7892元,由原告苏州**尤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