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7049号
申请人:苏州**尤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高塘工业园马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尤自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申请人: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程红彬。
苏州**尤记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尤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1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尤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1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文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倩倩
书 记 员 杨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