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6民初621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高新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六安区。
被告: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普,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润扬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被告***、***、京润扬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普、中建一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京润扬公司立即支付***混凝土浇筑与振捣相关工程款人民币130706.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海涛、***、京润扬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挂靠京润扬公司从中建一局公司承包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科学城“先进光源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项目”主体次结构工程,***系该项目现场管理和负责人。后***以京润扬公司名义将该项目1#、2#、4#、6#楼的混凝土浇筑与振捣等工程分包给***。***从2017年开始带领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于2018年完成相关工程,京润扬公司和***仅支付了部分劳务工程款。经***多次催要,2019年1月2日,***以京润扬公司名义与***进行了结算,***作为该项目现场管理和负责人在京润扬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上签字。截至出具结算单之日,京润扬公司、***尚欠***相关工程款人民币130706.7元。现该项目工程早已完工且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单位使用,京润扬公司、***系挂靠关系,应当对欠付劳务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中建一局公司作为该项目工程的总包单位,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作为京润扬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且在结算单上签字,故也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经多次协商无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京润扬公司辩称,关于被告主体,首先***提供劳务工地的建设单位是科学城建设公司,中建一局公司是总承包单位,京润扬公司是劳务分包的承包人,两份承包合同均已备案。签订合同后京润扬公司派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但是工地工作很多,故又找了***工程队具体负责劳务合同,***又组织不同工种工人进场施工,这些工人是由***实际雇佣,***是受雇佣于***。原告是与谁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很重要,显然***直接雇佣了***及班组人员,***的班组成员与***成立了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及其班组成员之间,若劳务费出现拖欠是他们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我方认为原告起诉与京润扬公司无关,应该驳回原告针对京润扬公司的起诉。针对原告事实和理由部分,***挂靠京润扬公司的问题,京润扬公司认为挂靠事实不成立,京润扬公司是通过招投标与中建一局签订合同,并派驻了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具体施工的工人找***雇佣工人施工,京润扬公司雇佣了***,***又雇佣其他具体工人。挂靠关系系以他人名义从事工程建设,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京润扬公司没有把自己公司的名义出借给别人,京润扬公司直接与中建一局公司接触,京润扬公司派出了现场管理人员,工钱劳务的工程款由中建一局公司直接拨付京润扬公司,京润扬公司核算后扣除成本等费用,再把劳务费用支付给***。京润扬公司认为不欠任何一方工程款未付,亦不认可挂靠关系。
***辩称,***挂靠京润扬公司。中建一局公司蒋总让***用京润扬公司的名义从事建筑工作。现场没有见到京润扬公司的人在。京润扬公司把整个劳务工程都转给了***,只有一个备案合同。备案合同个的内容是平米多少、大概位置,备案合同是京润扬公司和中建一局公司签订的,包括合同的价格来确定给付工人工资多少,劳务费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到现在决算也没出来,这两年***一直和中建一局公司联系,到现在中建一局公司也没有给回复。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暂时不能认定,需要核实。劳务钱之前给过,是中建一局公司给到京润扬公司,京润扬公司扣了一些管理费给我们,给过一部分没给齐全,对账是找中建一局公司对账。
***辩称,***给***打工,结算单***的签字真实性认可,但***没有权利支付工程款。***挂靠在京润扬公司,京润扬公司负责整个工程。***只能证实工程量是准确无误的,认可***主张的金额。
中建一局公司辩称,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建一局公司是总包单位,***与中建一局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他们受雇佣于***。***也是与***建立雇佣关系。中建一局公司已经向京润扬公司支付了分包合同价款,不存在拖欠情形,中建一局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中建一局公司作为总包方将其与怀柔科学城签订的《先进光源技术项目》中1、2标段主体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京润扬公司。
***提举了加盖京润扬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姓名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京润扬公司与***之间系挂靠关系。诉讼过程中,***与***均认可***受雇于***,负责在现场对施工量进行核实。***称***将案涉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自己。
另查明,2019年1月2日,***作为甲方代表向***出具结算单一张,载明,截至2019年1月2日,共欠***工程款130706.7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提举的授权委托书、结算单,京润扬公司提举的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劳务分包合同、转账记录,中建一局公司提举的劳务分包合同、结算单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没有劳务分包资质,因此,无论是京润扬公司还是***将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均属无效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劳务分包虽然无效,但***完成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其要求***给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剩余工程款的数额,根据***提供的2019年1月2日的结算单,本院确认***应向***支付欠付工程款130706.7元,***不承担责任。
对于***要求京润扬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因未举证证明京润扬公司欠付***的具体数额,本院难以支持。对于***要求中建一局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因***非实际施工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劳务费130706.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元,由***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亮亮
书 记 员 肖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