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11民初1155号
原告: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绿园区青年路806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信(辽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地质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信(辽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