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铸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长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4029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