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878号
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源潭镇陶瓷工业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继成,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韦某1。
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2730元,由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莹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