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8781号
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源潭镇陶瓷工业城二期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578819623。
法定代表人:李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0210595997。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继成,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1910079656。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
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7元,由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