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拱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督7号
申请人: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小西庄东区49号。
法定代表人:焦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拱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辛瓜地村132号。
法定代表人:姜政,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拱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拱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拱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何双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