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56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崴,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小西庄东区49号。
法定代表人:焦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婷婷,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泰州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钱江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存芳,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三:***,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晓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得壮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