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829号
原告: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小西庄东区4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宇,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大森信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路西2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森信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