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0938号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西山口村1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科员工。
被告: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小西庄东区4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员王运秋调解,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