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2033号
原告: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工业区高新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叶明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尚本,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旺,安徽朱兴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
原告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源电缆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安徽华源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624974.7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1686.2元,共计656660.9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多份《汇流套件采购框架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1532863.1元的汇流套件,付款方式为电汇,每月5日对上月进行结算,由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收票后30日(部分约定60日内)付款。后原告按约发货并开具发票,被告至2020年1月尚欠624974.72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汉能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安徽华源电缆公司与汉能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买方即汉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本院查询,汉能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0-A号,即汉能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娟娟
书 记 员 康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