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25执15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姚沟工业区高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2084Y。

法定代表人:叶明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25执1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韩振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啸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