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25执15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姚沟工业区高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2084Y。
法定代表人:叶明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25执1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韩振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啸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