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2728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山,无为市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姚沟工业区高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2084Y。

法定代表人:叶明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尚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旺,安徽朱兴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闻思军,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闻思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计7300元。

审 判 长  汪 涛

审 判 员  丁 策

人民陪审员  张树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