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6237号
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吉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婷,女,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严定宇,男,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侯现力。
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1元,减半收取1710.5元,由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
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周晓敏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