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阳谷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2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521执恢16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被执行人:阳谷县第二人民医院。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1521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金融系统财产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1521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5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玉胜
审 判 员 姚继连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衍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