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聊东民初字第2732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玉成,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大寺街。
法定代表人:徐广坤,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清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泽,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电力华昌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葛少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修,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瑜,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聊城电力华昌实业总公司、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聊城电力华昌实业总公司、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25元减半收取1586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席守田
审 判 员 王 进
人民陪审员 王风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