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6-26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商初字第298号
原告: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聊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