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忠,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安凯特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9层9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孝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终122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安凯特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月12日开始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4428011.36元(截止到立案之日)。另外,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执行费4668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方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方未提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民终12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饶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