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884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平,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男,女,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陕西普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安是经开区凤城一路凤城一号7幢1单元113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普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审 判 员 廖浩宇
人民陪审员 尹文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