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58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
被告:北京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3号院1号楼2-4层本草假日酒店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未交纳诉讼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