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士金(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油辽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7401民初656号
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北京市德胜门外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5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8439298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钢锋,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辽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1969086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油辽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白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吕艺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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