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壬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审被告:土默特*****修复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住土默** 上诉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人民法院(2021)内0121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