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72执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环南路22号华乾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壬旭。 申请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7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支付工程款7286474元及利息等。申请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2023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22)琼72执22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但在实施中仅实际冻结到7004.11元,并已扣划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0套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的不动产均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暂无法予以处置,本院已作轮候查封处理。因被执行人没有依法向本院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2)琼72执227号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因本院已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并通过传统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财产查找,均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仍余执行标的7279469.89元及利息、(2021)琼72民初204号案件受理费63290.79元尚未执行到位。2023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论,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且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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