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环南路22号华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463832。 法定代表人:周壬旭。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640173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80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控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南澳县西半岛猴鼻尖东侧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2、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南澳县猴鼻尖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3、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汕头市南澳县黄花山大猴澳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4、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DN××**、粤DJ××**、粤DJ××**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5、依法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东莞银行账户5600********、5900********、5900********,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 6、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03********,冻结期限为壹年;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