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21执恢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环南路22号华乾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哈素海修复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东侧北段水务局后院。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21民初184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6938250元,执行费62091元,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本院在执行***与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哈素海修复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4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已于2024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4年8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申请人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内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693825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在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财产线索调查,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